【抗暴之戰】為救手足折返棍打督察 「岳男」今認兩罪 否認拒捕受審
襲警拒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陳以晉岳男抗暴之戰救手足
【新增動新聞】
「岳男」陳以晉去年9月在炮台山疑為救其他示威者,用伸縮棍打警察,早前被控三罪。陳早前已承認襲警罪,法庭原定今天審理餘下兩罪。陳今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由於他拒絕控方要求,不肯承認有關拒捕的案情,控方堅持控告餘下的拒捕罪。當日遭棍打的督察供稱,當時他遭被告用伸縮棍襲擊,逃走時又被踩中腳眼,追截期間再遭同袍撞倒。最終被告遭截停,並與警員爭奪警棍。
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的被告陳以晉(19歲),承認於去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馬智聖、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但他否認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案件今開審前,早已承認襲警罪的被告表明亦願意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香淑嫻聞言遂指,第三項控罪、即拒捕罪是首兩項控罪的延續,問控方會否就拒捕罪作其他處理。控方指出,控辯雙方曾就有關問題作商討,而控方一貫的立場是,假若陳願意承認拒捕案情的相關事實,則會是「有利嘅考慮」,辯方則指是首次聽聞有關說法。及後雙方經休庭商討後,無法就拒捕的案情達成共識,被告最終否認拒捕罪,案件開審。
據被告承認的案情,警方機動部隊當晚8時半到北角英皇道一帶,處理公眾示威活動和集結人士。包括督察馬智聖在內的成員,在英皇道組成防線。至約10時半,馬和隊員前往油街一帶驅散示威者,當時約10名集結該處的示威者四散,部份人包括被告走進七海商業中心與一個臨時露天停車場間的一條小巷內,馬帶頭進入小巷和停車場追截。
被告和四名人士當時躲藏在停車場的車輛之間。馬截停他們並表露身份,要求他們不要動。此時蹲在車輛之間的其中一人試圖起身離開,馬欲制止,並越過被告身邊。此時被告突然從背包取出「自拍神棍」並將棍拉長揮向馬。馬用左手擋開,右手則用警棍揮打被告,惟被告沒有停止,先後五次打向馬,導致鋁質的「神棍」彎曲。
被告其後越過馬並逃走,「神棍」跌在地上。被告最終遭制服,其間受傷,送院治理,但不同意向警方披露醫療檢驗結果。警方事後於案發現場車輛底部檢取約46厘米長的伸縮鋁棍作證物。督察馬智聖送院檢驗,發現其左邊肩部有觸痛,右邊腳踝觸痛兼浮腫和骨折,需使用助行器,並獲兩個半月的病假。
馬督察今日出庭作供,指當日遭被告襲擊時,曾以腋下夾實被告的伸縮棍,以阻止被告再施襲,又揮動警棍打中被告,令被告跌倒。惟當他上前欲制服被告時,被告卻轉身向停車場入口逃跑,經過他身邊時更「發力」踩在他的右腳腳踝上,導致他扭傷。
馬及後繼續追截被告。他形容被告跑得快,未幾見被告將背包拋入臨時停車場,並試圖爬停車場黃色圍板逃走。此時高級警司林鴻釧欲將被告拉下,但不成功,更跌倒地上,撞倒正追捕被告的馬督察。被告後來遭警員17678截停,三人合力想將被告壓下,惟被告雖已半身在地上,但仍用手力撐。警長1113此時到場,揮警棍着被告「唔好掙扎」。
馬續供稱,他當時站在被告頭部方向戒備,後見被告與17678搶奪警棍,兩人互相鬥力拉扯,最終被告遭按在地上,但仍然掙扎,警員未能為他鎖上手銬。最終在場警員要向被告施放胡椒噴劑,才能令被告鬆手。主控問馬當時是否已經制服被告,馬回應:「一日未上手銬,一日未算制服。」下午續審。
-----------------------------
打國際線 《蘋果》英文版免費試睇
按此了解更多 英文版已登錄新版《蘋果》App
按此下載/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