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殺港獨‧嚴刑】民族黨仲可以上訴 管理非法社團可判囚3年
封殺港獨
政府刊憲決定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但未必等同民族黨今天起就此「玩完」。根據《社團條例》,任何屬非法社團的幹事、成員、或參加集會等,即屬犯罪,刑罰包括罰款及監禁,但如果社團的幹事或成員因為保安局局長所作的命令而感到受屈,可於命令生效後的30日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確認、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
雖然有建制派直指,若陳浩天不滿決定,大可提出上訴,表面上似乎仍有彎轉,但觀乎特首林鄭月娥是有關上訴委員會的主席,而一眾行會成員均反對「港獨」,難怪陳浩天早前已公開表明,就算最後提出上訴,根本已知既定結局,早已對成功推翻當局的「政治決定」打定輸數。
根據《社團條例》,任何非法社團的幹事以及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的人,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而就算非屬社團幹事,任何人只要是成員、或以此社團成員身份行事或參加所屬社團集會、向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等,初次定罪也可處罰款2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至於不屬社團成員,但若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或非法社團成員佔用或控制地方舉行集會,也會墮入法網,初次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2個月;而若有人欲協助管理非法社團,也可被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