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光照警署 電影製片助理認非法集結今判囚三個月
雷射筆將軍澳警署燒衣紙非法集結
去年8月有市民凌晨在將軍澳警署外叫罵及燒衣紙,又用雷射光照射警署,其間多人被捕。當中一名年輕電影製片助理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今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被告具有電影製作天賦,其參與的電影剛獲台灣金馬影展選為閉幕電影,而他還柙期間亦不懈研習相關書籍,冀將來為香港電影出一分力,犯案只因熱愛香港。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明判刑須具阻嚇性,最終判被告入獄三個月,但批准他保釋等候上訴,其間須宵禁及不得離港。
被告楊家盛(23歲)承認於去年8月11日在將軍澳浩明苑地下參與非法集結。他原另被控阻撓警長A正當執行職務的罪名,其後獲撤控。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在浸會大學傳理學院電影學院畢業後,曾經擔任製片助理,他參與的電影更獲選為本屆台灣金馬影展閉幕電影,其天賦及成績有目共睹。根據資料,有兩部港產片獲選為本屆影展閉幕電影,分別為《狂舞派3》及《手捲煙》。
辯方續指,雖然被告懷電影夢,但為了照顧家人及女友,不惜在電訊公司打工,表現獲上司讚賞,願意將來繼續聘用他。被告女友曾經深受情緒打擊,幸獲被告支持及鼓勵,成為她最強的情緒支援,兩人於今年初已訂婚。
辯方續指,被告還柙18天期間,初嘗失去自由的滋味,深受內疚感折磨,認為連累家人及患有情緒病的未婚妻。辯方強調,被告犯案是出於熱愛香港,惟自知用錯方法,深感愚蠢及後悔。被告被捕時遭受警暴,已因犯案而受到巨大傷害及教訓,他承諾將來會守法,冀法庭輕判,例如緩刑等,讓他可盡快重返社會及照顧身邊人。
辯方又引述黃之鋒非法集結案判詞,終審法院明言若案情相對輕微,例如沒有造成破壞或人身傷亡,判刑時應給予更生因素更高比重,而阻嚇性則給予較低比重。
徐官判刑時指,被告自言受社運氛圍及工作待遇影響,因而犯案,現感到悔疚。而案情顯示,當日凌晨有逾50名示威者在場聚集,其間有人叫囂、燒衣紙,以及用雷射舉射向警員,認為被告明顯與其他人不斷挑釁警方,擾亂公眾秩序,並拒絕跟從警方要求停止照射及離開,最終導致一名警員眼部不適,過程歷時20分鐘。
徐官指,考慮黃之鋒案的判罰原則後,認為本案需要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確保維護公眾秩序。徐官直言,辯方所建議的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均不合適,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最終判被告入獄3個月。
案情指,被告有份用雷射光束射向涉案警員眼部,令對方感暈眩,影響工作。惟辯方早前求情指,涉案雷射筆並非被告特意購買,而是日常工作所需。居於附近的被告當晚即興到場,毫無預謀,與示威者亦沒衝擊或影響交通。
根據資料,案件首次提堂時投訴,被告投訴當日被制服後遭警員用拳打腳踢,更用盾牌多次重擊頭部,導致耳朵受傷及腦震盪。而他被帶返將軍澳警署的羈留室後,被警員PC24078要求脫去短褲及內褲,稱「你入到嚟, 我要你裸跑都得!」被告無奈下照做,繼而遭警員用手逗弄下體,更不斷被罵「死曱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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