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闖立法會罪成判監 梁頌恆提上訴自言捍衞個人開會權利
立法會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
青年新政梁頌恆與游蕙禎2016年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同年宣誓風波中,與三名助理涉嫌硬闖會議室,以求宣誓就職。五人受審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監四星期,游蕙禎在判刑後即時服刑。梁頌恆則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作聆訊。梁頌恆一方指,原審未考慮現場保安是否非法阻撓梁開會,案發時梁的意圖或是捍衞個人開會權利,而非令人擔憂他破壞社會安寧,要求撤銷定罪。
上訴人梁頌恆(33歲)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郭大狀陳詞指,非法集結罪其中一項定罪元素,是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惟這元素並非絕對責任,不能單憑有人相當可能有如此害怕便足以定罪,亦須考慮被告犯罪時的意念。郭認為原審證供不足以確立梁有如此犯罪意念。
郭指,梁頌恆當時仍合理地相信以自己的身份,會獲准進入立法會宣誓。證供顯示,當日劉小麗宣誓後,有立法會秘書處職員協助開路,讓梁游二人進入會議廳,保安人員亦無阻撓,故此梁是真誠相信自己有權返回議會內宣誓。及後會議轉場,梁亦沒想過主席梁君彥會找人阻止他進入會議室。梁多次叫保安員不要推撞他,有證供顯示梁實認為現場保安員阻撓他進入會議室乃屬違法。
郭重申,衡量梁是否有罪時,須先考慮保安員行為是否違法、梁是否只是捍衞自己進入會議室開會的權利。梁當時沒有襲擊或追打保安員,「唔係特登打人」,只是用身體擠開一條路,行為並未超越他前往開會的最低所需武力。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回應稱,案發現場通道狹窄、塞滿多人,事件中有人暈眩及受傷召救護車,各被告行為明顯超越合理可接受的暴力。他指《公安條例》規管非法集結的條文針對意圖,只要被告有意圖想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便構成定罪元素,毋須在意社會安寧有否真的被破壞。
上訴一方要求撤銷定罪,法官陳嘉信問應否考慮發還重審。郭大狀指,案發於2016年11月,時間流逝下,無論控方或辯方證人的記憶和證供,「都會有四年嘅落差」,認為若重審是不理想。法官押後頒佈書面判決,梁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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