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若住戶未有定期清理處所或天井垃圾,引致環境衞生問題,食環署有權向業權人發出「妨擾事故通知」,限定指定期限內清走,否則提檢控。過往亦有食環署人員手持法庭手令入垃圾屋清理事件,而2014年中環一唐樓業主因在期限內未有依照通知清理屋內垃圾,被食環署告上法院,最終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而「垃圾公屋」過往較多是在火警或有人猝死後才被揭發。最近一宗為前年3月,觀塘和樂邨一個13樓單位發生火警,消防入屋發現堆滿雜物,懷疑住戶囤積多年,事後要派員清出18桶垃圾。房署發言人回應,若有住戶單位出現衞生問題,屋邨辦事處會聯絡事主,要求事主清理,對於個別有特別需要住戶,屋邨辦事處會盡量協助;若有需要,屋邨辦事處亦會加強清潔單位附近公共地方。
■記者莫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