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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雀殺手犯三宗罪
蘋果日報 2002/12/20 00:00
旺角鬧市出現冷血「捕雀殺手」,愛護動物協會總督察黃培德昨日指出,現行法例下,「捕雀殺手」可能犯上三宗罪。他解釋說,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任何人單是藏有捕獸器已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有關人等若使用捕獸器捕捉野獸或雀鳥亦算犯法,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元及入獄一年。
或觸犯「虐畜罪」
他續稱,由於「捕雀殺手」使用捕獸器捕雀令雀鳥產生不必要痛苦和傷害,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捕雀殺手」亦可能觸犯「虐畜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及入獄六個月。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