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誤殺案】次被告指須得周批准才可討論科研項目

蘋果日報 2017/09/18 17:09

周向榮麥允齡陳冠忠DR誤殺案

DR醫學美容誤殺案在高院續審,周於接受次被告大狀盤問時,否認有積極地防止公司職員將科研技術洩露給新員工,亦不記得有要求陳冠忠和另一員工簽署保密協議,規定須得他批准才能與其他員工討論科研項目。大狀未有提供協議的證明,指次被告陳冠忠沒有獲發副本。
大狀又指,DR推行的CIK項目在香港屬尖端科技,理應由兩個人分別負責技術和行政範疇,周正是技術範疇負責人,惟周不同意。他指由中央管理組以集體智慧共同負責,並交由醫生和科研團隊確保療程安全。周亦指DR醫生是專業人士,他們會為自己的決定負責,他沒資格教導醫生,亦認為沒需要指示醫生制定CIK療程的程序指引。
對於周早前指陳是APSC負責人,大狀今指實驗室總監另有其人,稱APSC成立初期是由公司女科研主管Anthea負責,陳曾在電郵稱她是總監,而周也曾叫她暫時轉交行政工作。周稱不知道為何陳這樣說,可能是因為Anthea年資較深,但他印象中公司沒叫Anthea做總監。大狀又指公司於2012年聘請總監華壽恩申請實驗室認證,華對外亦以總監自稱,是否代表華才是負責人。周則指華只是實驗室化驗部總監,陳是APSC負責人,公司對二人同樣尊重,無分高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