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監察外傭權益小組委員會主席JamesCollins則指出,《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第15條,只規定外傭如簽證後沒有來港,或在合約生效期間被解僱、提早解約和離職的情況下,已付的徵款不予退還。但現時仍繼續聘用外傭的僱主,並不受這條條文規限,港府不能以此為由,拒絕退款。
他續說,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39A條,凡向政府或公共機構繳付的費用,都可由行政長官藉命令予以全部減免或退還。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啓批評,港府的做法欠缺法律理據,不服的僱主可利用《公共財政條例》作依據,提出司法覆核。
此外,人權監察亦要求港府暫緩具歧視性的「兩周原則」,以容許外傭在被解僱或遭提前解約後,不必在兩星期內離港,就能尋找和更換新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