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員吳彩婷指2012年10月4日,次被告吩咐她根據職員Manton所提供的樣本測試工作紙,填寫3名事主的HIV、甲型肝炎等細胞測試結果,惟次被告其後着她額外填上內毒素和黴漿菌的細菌測試結果,而兩者結果均屬陰性。控方指報告內並沒夾附內毒素和黴漿菌的測試工作紙作比對,問她有何基礎填上該兩項測試結果,吳稱該結果只是上一份報告內容。
控方問次被告為何以試探方式要求化驗師簽署報告,吳則謂化驗師葉鳳萍「唔會亂簽名」,而葉最後確以「唔知咩嚟」為由拒簽。吳續指她即晚便將3份報告傳送給老闆周向榮及總經理朱美沁,報告日期是9月26日。次被告律師向她指是朱的助理要求她更改報告日期,與次被告無關,吳表示不記得誰吩咐她更改日期。
案件編號:HCCC437/15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