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男上訴遭駁回 官指沒證據顯示頭部傷勢由警棍造成
岳男陳以晉拒捕中國近代史
「岳男」陳以晉去年9月在炮台山為拯救其他示威者,用自拍棍襲擊追截的督察,早前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今年6月再被裁定拒捕罪成,判囚10個月。將於今年除夕刑滿出獄的「岳男」,早前就拒捕定罪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今指無證據顯示陳的頭部傷勢與被警棍擊打脗合,認為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駁回上訴。
陳以晉今早由囚車押送往高等法院應訊,他在囚車內手持一本《中國近代史》閱讀。
法官張慧玲於判詞指,呈堂片段未有顯示任何警員用警棍擊打陳頭部,加上裁判官擁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既然裁判官裁定控方證人警員誠實可靠,高院沒理由干預。
醫療報告顯示陳送院時,頭部有5厘米線形裂傷,仍在流血,陳向醫護人員表示被人猛推倒地,警員用警棍猛打身體各處包括頭部,他當場接近昏厥,頭暈作嘔。判詞指陳頭部受傷是不爭的事實,但傷口本身不能顯示成因,本案並無專家證供,更無證據顯示傷勢與被警棍擊打脗合。
裁判官指陳頑強抗拒令自己頭破血流 高院認為屬合理推斷
辯方原審盤問警員時,沒有指出警員用警棍打陳的頭部,而是主要質疑警方武力是否恰當,辯稱陳當時只是作出自然反應。上訴方解釋,陳被捕時接近昏厥,試問如何能指出頭部受傷成因。惟法官指,陳向醫務人員自述接近昏厥,屬於法庭不可考慮的「傳聞證供」,而陳行使不作供的權利,故無證據證明昏厥之說。
裁判官信納警員使用合理武力 ,沒用警棍打頭,認為陳在頑強抗拒下,混亂中令自己頭破血流。法官自言從片段可見,陳確是非常激烈地抵抗,不止一次跌在地上,情況混亂;各警員未能道出陳何時或為何頭部受傷,亦可理解。原審裁判官指陳頑強抗拒令自己頭破血流,屬合理推斷,並非猜測。
法官不認為裁判官本末倒置,將證明受傷成因的責任放在陳的身上。判詞指裁判官清楚知悉陳沒有舉證責任,當她說辯方「未能確實指出這傷勢是如何造成」,只是指出事實,而非誤解原則。
法官亦指,正如律政司指出,陳在上訴期間才提出頭部傷勢可能由警棍造成,立場與原審不同,出現不公平情況;即使沒有不公平,事實上主控已問過各證人有否用警棍打陳頭部,裁判官有權接納證人所言,裁定陳頭部受傷並非因警棍擊打而成。
代表陳以晉的大律師關文渭早前於上訴聆訊時指出,陳當時遭警員以警棍扑頭致嚴重受傷,警方實際上使用了非法武力,並非正當執行職務;但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陳的傷勢成因,便接納四名作供警員的口供,指他們誠實可靠,是將陳傷勢成因的舉證責任加諸被告,本末倒置。
法官張慧玲一度質疑,辯方於原審時沒有在盤問中向證人提及陳的傷勢是被警員用警棍毆打而成;關則指根據案例,辯方沒有責任解釋傷勢由來。
原本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的被告陳以晉(20歲),早前承認於去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馬智聖, 並且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但陳否認抗拒警員17678莫淯麟,今年6月被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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