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區得福(27歲)原被控於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襲擊警務人員李智健。新增控罪指他當日襲擊另一名警務人員X,以及在離境大堂外管有一支雷射筆。
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表示,兩項襲警控罪描述警員的方法有異,直指「咁好怪喎」。控方表示知道,並透露兩罪於不同時間取得法律意見,因此有不同處理方式,但指據稱此後襲警案件都會以代號遮蔽警員全名。
裁判官表明,除非有實質理據證明本案的X是感到惶恐或遭受恐嚇,否則隱名做法對辯方處理案件來說,「表面上係唔太公平」。被告繼續保釋至1月17日答辯。
案件編號:STCC3210/19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