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昨遞交書面陳詞並指出,如果僭建工程的確在2007年2月取得入伙紙後進行,當時上址已經有上蓋建築物,若要進行挖泥等工程,須動用大量貨車及機器。控方認為按照常理及成本效益等來說,僭建工程並不太可能於獲得入伙紙後進行,直指僭建物是在獲得入伙紙前建成。辯方將於今日進行結案陳詞。
三名被告包括建築師何仲怡、結構工程師黃柏林及承建商顯利工程有限公司,各被票控並否認兩項違反《建築物條例》罪,即於2005年8月26日至2007年1月22日期間,僭建約道7號地庫較高部份連兩個天窗開口,及明知而作失實陳述兩罪。
案件編號:KCS4906-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