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風暴】周庭提選舉呈請獲判勝訴 關鍵在於未獲機會解釋立場
選舉呈請周庭選舉主任立法會條例鄧如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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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報名參加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卻遭取消參選資格。周庭提出選舉呈請,今獲判勝訴。根據法官周家明今日頒下的判詞,案中關鍵之處,在於選舉主任未有給予周庭合理的機會,就其政治立場回應和解釋,此舉違反程序公義。不過,法官提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不只是形式上的要求,並非單靠簽署聲明就能滿足;法官更強調,是否接納參選人的解釋以至考慮後會否DQ,全由選舉主任判斷。
選舉主任鄧如欣當時辯解,已有強烈而清晰的證據,供她判斷周庭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故毋須再問周庭索取更多資料。法官對此並不認同,因為「被聆聽的權利」不能輕易忽視,且對程序有重要的把關作用。就算選舉主任覺得有強烈證據,仍然應該讓周庭反駁或解釋,嘗試說服選舉主任改變結論。另外,選舉主任在本案中沒有迫切理由倉促下定論。
官:任何人提倡香港獨立或「自決」均不可能是真誠擁護《基本法》
選舉主任另一論點,是即使讓周庭回應,結果都會一樣。觀乎周庭提出選舉呈請後向法庭提交的誓章,她的解釋依然不符參選要求,因此DQ周庭沒有「重大」不當之處。對此,法官重申,程序公義十分重要,再者本案牽涉受《基本法》保障的參選權,剝奪此權利是十分嚴肅的事,本案實有「重大」不當。
法官續指,本案困難在於縱使有重大不當,法庭應否基於「重新考慮結果也會相同」而維持DQ周庭。他認為,任何考慮都必須建基於「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之根本原則,無論《基本法》在2047年之後是否繼續有效,這原則是特區得以成立的法律事實,任何想當立法會議員的人都必須接受。任何人提倡香港獨立或者「自決」,不管是指2047年之前還是之後,都不可能是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
此外,香港法律沒有「公投」機制。任何人如果提倡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投來決定香港的未來,便有可能導致香港獨立或從中國分離,因此會牴觸「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的根本原則。
不過法官指出,周庭呈交的法庭誓章表明,她只支持一種「溫和版(watered down)」自決,亦即只會用沒有約束力的公投結聚民意,向中央和特區政府施壓,爭取香港未來享有更大自治權。法官認為,選舉主任假如有考慮周庭這個回應,可能會依舊判斷為違反一國兩制和參選要求;不過,選舉主任目前未有就此表明看法。
法官直指,是否接納周庭的解釋、或考慮後會否維持DQ,畢竟應由選舉主任判斷,法庭在本案中不適宜代替選舉主任作裁決,因此在程序有重大不當的前提下,接納選舉呈請。
如何證明參選者非真誠擁護《基本法》 官指有討論空間
不過,法官駁回周庭一方對2016年人大釋法提出的法律挑戰。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提到「擁護效忠」除了是指定公職人員宣誓的內容,也是參選或出任有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周庭一方質疑,第104條只規管就職宣誓,條文本來並無觸及參選資格;如果涵蓋後者,就等於搬動法律的界線,超越人大釋法的權限。法官則指,人大釋法對本港法庭有約束力,釋法內容已表明與「參選或出任指定公職」有關。至於釋法權限的問題,姑勿論法庭是否有能力處理,由於周庭一方沒有提供專家證據解釋內地法律下人大釋法的權限,故根本無從談起。
法官又提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不只是形式上的要求,並非單靠簽署聲明就能滿足。高院早前在「陳浩天案」中裁定,除非有強烈、有力而清晰的資料,證明參選者客觀而言明顯並非真誠,否則一旦簽署提名表格上的「擁護效忠」聲明,便屬「表面」符合要求。惟法官認為,這段判詞或許會引致對於何謂「強烈、有力、清晰、明顯」的無止境辯論,難有成果。到底怎樣的資料才能推翻一名參選人已經滿足參選要求的表面證據,這一點存在討論空間,可留待日後相關案件中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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