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暴動案 再有警員認處理證物失職

蘋果日報 2020/09/22 14:23

陳梓軒831暴動案

去年8.31港島嚴重警民衝突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在內八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件續審。繼昨日主要處理證物的警員作供時披露過程連番出錯後,今日另一名負責接收證物的警員出庭作供時,繼續爆出處理證物同樣有誤。這名警員承認涉及本案其中一名被告的七項重要證物,相隔八日才收妥,但其口供紙卻稱是同日收妥。證物警員承認事實及口供有落差,並同意處理證物時失職。辯方直指有人要求警員庭上改口供,警員否認。
今午散庭後,出庭作供的證物警員陳梓軒與另一女警推著一架運載證物的手推車,乘搭貨運升降機離開法院,到地面樓層時陳突然步出,惟發現前無去路,遂折返升降機,並向現場記者稱「我想入返部lift」,暗指記者阻擋他的去路,其間與攝影記者有口角,至進入升降機後陳稱:「畀你影,唔使緊張。」隨後他到達UG層,並乘坐警方一早安排的私家車離開。
本案第四被告龔梓舜(23歲)除被控暴動外,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證物警員陳梓軒今出庭作供。他由案發至今均隸屬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負責處理本案證物,指本案證物數量逾500項。陳供稱,他於今年1月14日從警員蘇達龍手上收到三件證物,包括彩色背囊、伸縮棍,以及藍妹啤酒樽。同月22日,他再從蘇手中收到其他證物,包括眼罩、口罩、內有透明液體的膠樽,以及一條毛布。全部證物均放於灣仔警署羈留室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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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蘇達龍昨承認處理證物疏忽,所有程序皆錯誤。
不過,陳於其書面口供中,聲稱於1月14日已從蘇的手上收到上述全部七項證物,但他今日庭上卻指於1月22日才收到另外四項證物,兩者說法有出入。
陳解釋:「我回口供時,將全部證物放咗落口供先,因為1月14日原先係想交收晒所有證物嘅,但當日先發現只可以交收三樣。」辯方質疑:「冇發生嘅事都可以寫落口供紙嘅咩?」陳再解釋:「我1月16日已經開始寫口供,份口供用咗超過一星期完成,我係忘記加返個日子。」他又自言交口供前沒有覆核一次。

警自言開審前才發現個人口供有誤

辯方大律師石書銘盤問陳,有否於今年1月24日就證物處理事宜呈交證人供詞。陳一度更正指出應是1月16日,惟辯方讓他翻閱他本人的供詞後,陳始發現自己出錯,改口承認:「我記錯咗時間,係24號。」
陳又稱,他是在開審前、即9月8日才發現個人書面口供有誤,「原來寫漏咗日子」。辯方質疑他的口供不盡不實,陳否認。辯方質問:「你敢講你口供紙描述係正確?」陳回應謂:「其中一個有錯漏。」
辯方揚言,陳擔任警員8年,理應知道證物連鎖性的重要,以及紀錄不應出錯。陳承認事實及口供有落差,並同意處理證物失職。辯方問:「你今日上到法庭更改你嘅口供,係咪有人通知你,蘇達龍尋日作供話1月22日先交證物畀你,所以你先上嚟改口供?」陳否認此說法。
據辯方透露,陳於去年8月31日至9月1日間,曾接收過22個在軒尼詩道檢獲的思疑汽油彈。他將該22個汽油彈交到北角警署的危險物品儲存倉存放。陳承認不知思疑汽油彈內的物質為何,檢取後亦不知要在哪裡存放,是上司告訴他指消防建議應存放在第5類危險品倉庫。
控方稱明日將會傳召觀看影片並認出被告的警員作供。有辯方大狀表明爭議相關證供呈堂性,並指預審後才收到這名證人的口供,故審前覆核時無法處理相關事宜。法官沈小民亦質疑:「點解(警員)有咁嘅能力超越一般人,認到佢哋?佢又唔係專家證人。」控方稱:「基於佢不停咁睇,睇咗好多片。」法庭要求控方就辯方的反對作出書面回應,審訊明天繼續。
8名被告⾃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陳虹秀(43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案件編號:DCCC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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