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讀為快】自治的底線逐一崩潰 (公共政策顧問 李兆富)
鄧如欣並沒有只按《立法會條例》及《選管會規例》去審核周庭的參選資格。
有人話,在香港的法律辭典中,本來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種懲處。套用電視廣告口號:「你家冇,但將來會有。」反正我是信了。
其實,2016年的確認書事件已經是未審先判。雖然政府說決定是基於《立法會條例》及《選管會規例》,但選舉主任又憑甚麼去作出對一個候選人的決定?
根據《選管會規例》,選舉主任只可基於六個理由,包括:(一)提名人不合資格或人數目不足、(二)參選人未填妥或簽署相關表格、(三)候選人在另一地方選區或另一功能界別中獲提名而又未退選、(四)候選人沒有繳存適當的按金、(五)候選人已去世、(六)根據《立法會條例》候選人並無資格獲提名。
《選管會規例》六條,並不涉及政治立場。至於《立法會條例》,可以令參選人喪失資格的理由合共22條;當中同樣沒有一條涉及政治立場和擁護《基本法》。辯稱選舉主任「依法作出決定」而非「政治決定」,是掩耳盜鈴。
曾幾何時,公務員恪守政治中立,是官僚的核心價值。公務員只是法規的執行者,而不是制訂者,更不是裁決者。
何謂「政治決定」?選舉,就是讓市民對候選人作出「政治決定」。而香港的政制設計,就是默認在市民的「政治決定」之上,還有另一個層次的「政治決定」。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講過:「香港是一個主權國家的地區,如果要公投,就要全中國14億人公投,香港有無機會可以自決?」這句話,出賣了這個不方便的真相。換句話說,假如現況不變,香港不但沒有自決的條件,就算是所謂的真普選也不可能出現。
制度,在設計上應該存在某種對等性,才算公平。假如候選人認為選舉程序有問題,甚至質疑選舉結果無效,他們必須透過「選舉呈請」(Petition)尋求司法機關作出判決。同理,政府要取消議員參選人的資格,亦應該由律政司代表政府提出「選舉呈請」,然後由法庭以公開透明的程序去審理。這樣做至少有一定的程序公義,而不像由選舉主任說了算數。
「被取消資格的參選人,可以就選舉主任決定作出呈請。」雖然有人會這樣辯駁,但是,參選資格是一種「權利」(Right),而不是「特權」(Privilege);在富中國特色的特區法律之下,參選漸漸變成一種特權。權力理應是普及而廣泛的,政府的職責是捍衞市民的權利。任何社會走向封閉極權和獨裁,其實就是權力淪為特權,尤其是當特權被少數人控制在手上。今天不是幾個人被「剝奪政治權利」,而是整個香港的制度正在崩壞。
(節錄,全文將於明日蘋果論壇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