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雷射筆射警判更生中心 官嘆大好青年為何會犯案 質疑本港教育出問題
理大生雷射筆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理大生被指在行人天橋上用雷射筆照向橋下駕駛警車的警員眼睛,早前被裁定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罪成。裁判官陳炳宙今判刑時斥責男生行為惡毒,被定罪後仍向懲教人員聲稱雷射筆用於觀星,實是砌詞狡辯。對於被告師長撰信盛讚被告良善上進,陳官反指希望師長反思為何大好青年會干犯如此罪行,並質問香港教育是否出現問題,最終判被告進入更生中心,指要糾正被告的不正確思想。
被告男生吳志軒(18歲)被裁定於去年1月19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的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47958張慶賢,並管有一個雷射光束裝置。
裁判官陳炳宙早前為被告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辯方今亦呈上被告的父母、長輩及師長所撰求情信。被告向懲教職員稱當時用雷射筆觀星,父母則相信被告只是一時意外犯案。由於被告體能欠佳,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不推薦入勞教中心。
陳官今判刑時表示,被告以雷射筆作為攻擊性武器,蓄意射向正在駕駛警車的警員面部及眼睛,被捕後接受警誡下表示知錯及以後不會再犯。
對於辯方求情時稱,被告父母分別是公務員及家庭主婦,兩人的求情信稱被告因本案而出現焦慮,陳官認為被告就自己所犯的案件感到焦慮及壓力,實屬咎由自取。陳官又指,被告不認罪,令受害人須出庭作證;被告不考慮別人感受,故他看不到法庭有需要考慮被告感受。
陳官強調,襲警是嚴重罪行,警員得不到適當保護及尊重,便不能吸引優秀人才加入或留在警隊,最終受害的是整個社會。
陳官指被告用雷射筆針對警員最易受傷的部位,行為十分惡毒。若被告並非年輕,他直言會判處不少於4個月的監禁。而被告被定罪後仍向懲教人員聲稱雷射筆用於觀星,實是砌詞狡辯。
至於辯方指被告的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內容正面,陳官認為辯方陳詞避重就輕,忽略被告毫無悔意。假若被告後悔,理應認罪,如大丈夫般承擔責任。而被告雙親及長輩至今仍指被告是不小心及意外犯案,是自欺欺人,直言他們至今仍為被告開脫,難怪被告毫無悔意。
被告師長稱被告良善上進,陳官則希望師長反思為何大好青年會干犯如此罪行,並反問香港教育是否出現問題。
陳官再指,被告與警員素未謀面,如此犯案反映被告仇視警員;若被告知識越豐富,對警員越危險,且被告父母至今仍袒護被告,故在被告繼續學業前,必須先糾正被告的不正確思想。陳官認為判被告進入更生中心,既可懲罰被告,亦可適當教導被告,讓被告學懂正確的做人處事態度。
裁判官陳炳宙上月底裁決指,雖然受襲警員的證供前後不一致,且有誇大傷勢之嫌,但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其行為必然是蓄意。另外,雖然涉案雷射筆的射程不足以傷人,但這只反映被告愚蠢,使用了不適合的工具、在不適合的距離傷害警察,不影響襲警意圖,最終裁定襲警及管有雷射筆兩罪成立,還柙至今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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