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畫】總督察未夠證據照通緝 監警裁定疏忽職守

蘋果日報 2017/09/11 12:42

監警會投訴警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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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今日發表《監警會通訊》,介紹刑事調查衍生的投訴個案。其中一個個案,是一名總督察未有足夠證據下,便將投嫌疑人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被證實是疏忽職守;另一宗是女督察及警員處理醉酒鬧事時,在無足夠證據下便要求受害人簽保守行為了事,最終女督察被作出訓諭。
監警會指,一名來港工作的外籍人士,被公司解僱後遷出公司住處,惟遷出後公司的總經理報案,指外籍人士偷去住所的傢俬,而該批傢俬是用總經理代公司轉交外籍人士的兩萬元購買。負責調查這宗懷疑盜竊案的總督察,曾指示下屬尋找該名外籍人士但無結果,故將外籍人士列入通緝及出入境監察名單。
及後該名外籍人士在機場離港時即被拘捕,但外籍人士指,該批傢俬是從外地聘請他時贈送給他的。雙方並無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說明離職後應如何處置該批傢俬。最終亦因公司未能提供有關傢俬的擁有權的證據而終止刑事調查。
該名外籍人士投訴警方在沒有足夠證據下便將他拘捕,涉嫌疏忽職守。並指同案的一名刑事偵緝高級警員在調查期間,多次致電他不要聯絡報案的總經理,涉嫌行為不當。監警會後來推翻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認為將嫌疑人士列入通緝出入境監察名單,嚴重影響人身自由,決定需要有很強的理據支持,但此案不算有足夠證據,故將有關疏忽職守的指控,由「並無過錯」改為「獲證明屬實」,該名總督察被訓諭但無需把事件記入分區報告檔案。至於有關行為不當的指控,監警會認為警員有關的調查記錄,不能作為獨立證據,故建議指控由「並無過錯」改為「無法證實」。
另一個案是指,一群醉漢無故拍打的士,司機與朋友見狀阻止,雙方打架,警員到場調停。驗傷報告顯示的士司機和朋友的臉部多處受傷,分別縫3針及7針,而醉漢僅手腳擦傷。負責案件的女督察及警員要求三人簽保守行為了事,但的士司機拒絕。律政司最後建議控告醉漢兩項傷人罪,並被判罪成。
的士司機作出投訴,指警員就要求他承認犯事及簽保守行為,否則會被起訴,但警員否認。而女督察定性案件時認為性質輕微,故提出簽保守行為。監警會說,女督察忽略其中一名目擊證人的口供,有一定可靠證據顯示,女督察未有充分評估所有證據,以簽保守行為要是做法不恰當,故投訴由無法證實,重新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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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頴賢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