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稱為「V」的申請人,現年四十一歲,○○年來港,入境處決定將他遣返,並以他是危險人物,將他羈留;「V」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遣返令及申請保釋,其後與入境處和解。
入境處再調查其受虐指控,其間讓他擔保外出,但規定不得離開香港島及要在指定地址居住,「V」聲稱入境處調查所花時間,已超出法例所限,要求無條件釋放,再鬧上法庭。
法官朱芬齡昨判案說,法例沒規定考慮遣返時限,入境處有責任小心行事,以免事主被遣返後有受虐風險,故若有需要,調查要用多少時間也可,而擔保不設時限亦無可厚非,惟擔保有法定的規格,不能增添條件,故判司法覆核有限度得直。
案件編號:HCAL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