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憲報刊登《2015年〈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訂明由明年2月1日起,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成員在退休或提早退休時可分期提取強積金,一年可免費提取最多四次。
現時年滿65歲或提早於60歲退休的計劃成員,只可一筆過提取強積金或將整筆強積金保留在計劃繼續滾存。在新措施下,計劃成員除可考慮一筆過提取強積金外,亦可選擇以分期形式提取強積金。受託人除必須交易費用外,不得就整筆支付或該年首四期分期支付的強積金,向計劃成員收取費用或施加罰款,或從該成員的帳戶扣取費用。《生效日期公告》將於本月14日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