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改傳媒定義︱鬼祟修例 由「須」配合傳媒採訪 改為「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配合
警改傳媒定義警察通例楊健興
警方昨日去信4個新聞業界團體稱會修改《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後,原來更在未有知會傳媒下,同時鬼祟修改《警察通例》中有關警員配合傳媒工作的要求,由過去在場警員「須」以互讓互諒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突改為「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才盡量配合傳媒工作。
根據警方公開的《警察通例》,有關警方如何配合傳媒工作章節原先的寫法是:「在事發現場的人員,須以互讓互諒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然而警方昨在未有通知傳媒下,鬼祟修改相關寫法,換成「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應以互讓互諒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
有關修訂今日起已在事前從未諮詢傳媒意見的情況下,由警方單方面宣告生效。
記協主席楊健興接受《蘋果》查詢時認為,警方上述改動,等於為日後警方如何配合傳媒工作訂立「前設條件」,由於「行動效率」純屬警方主觀判斷,「佢(警)日後一句話影響行動效率,就可以唔使配合傳媒工作,即係佢哋(警)自己畀咗自己更大更多嘅權力,以後可以想點就點」。
他又指,警方在未修改警察通例前,在配合傳媒工作方面已做得很差,現時修訂後的寫法,更令警方聲稱尊重新聞自由的說法頓成空話。
警方今晚回覆《蘋果》查詢時,只重申今次修訂《警察通例》的目的,主要是便利警務人員於行動範圍內或於政府用地或建築物範圍時,能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身份。警方又指,會繼續積極與新聞業界溝通,聆聽意見,完善彼此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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