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發表煽動文字可判監2年 拘人極罕見 大律師:純鬧政府不應入罪
陸偉雄柳瀬嵩
警方今早拘捕譚得志(快必),指他涉嫌於6月底至8月,在不同地區擺設街站期間,發表會引起憎惡及藐視政府,或會引起民間之間不滿的言論,令人關注警方發動「文字獄」拉人,禁止市民批評政府。事實上據剪報紀錄,《蘋果》找不到近年以「發表煽動文字」罪名入出檢控的案件。大律師陸偉雄直指,若僅因發表煽動文字而遭拘控及入獄的案例甚為罕見,究竟哪些言論是有煽動性亦成疑問,故當局應澄清,保障被捕人的權益。他又認為根據上述法例,若單純「鬧」政府應該沒有違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作出拘捕,因該條文訂明,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即屬違法。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至於「煽動文字」,法例指其定義是「具煽動意圖的文字」。
但何謂「煽動意圖」?《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解釋,煽動意圖是指引起憎恨或藐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等等。故第10條可應用範圍理論上極廣,令人憂慮,事實上《刑事罪行條例》亦特別為第10條所訂罪行提出的檢控,規定當局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進行(行動),而且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第10條所訂罪行提出檢控。
陸偉雄稱,以相關罪名(發表煽動文字)拘捕或入罪的案例並不常見,只是言論自由不是絕對性,是有底線,法例即列明煽動文字、具有煽動意圖都受到規範。他認為,若市民個人宣洩是沒有問題,但不要煽動;但究竟那些句字、說話是有煽動性,這是有爭拗之處,料要由法官去判斷。但陸偉雄強調,若單是鬧政府只是個人表達,不是煽動,這是不同的層面。
記者曾翻查剪報,發現不到警方近年以「發表煽動文字」罪名拘人,較接近的例子,是民主黨的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今年3月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同屬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被捕一事。事件起因疑是鄭女曾在社交網站轉載起底警員資料的帖文,並加入「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的意見,其後警方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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