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專家:和平示威者不應因個別暴力負刑責 人權組織批港警違法使用武器
聯合國和平集會國際文書人權監察
聯合國於2020年分別發表兩份和平集會國際文書,包括《一般性評論》(General Comment)以及《關於執法中使用非致命武器的人權指南》(Human Rights Guidance on Less-Lethal Weapons in Law Enforcement),前者為和平集會訂定清晰定義,並概述政府促進和平集會的義務;後者列明在遵守國際人權法下,使用非致命武力的標準。
聯合國於香港時間昨夜(16日)舉行公開網上研討會,與會的《一般性評論》主要寫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Christof Heyns指出,任何人都可以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而和平集會的形式亦存在多樣性,包括在公共場所、私人場所、戶外、室內,以及以線上方式進行。他又指,未經批准的集結「不可能」被視為刑事犯罪,而和平集會的組織者及參與者,亦不應為某些孤立群體所使用的暴力行為負責。有本地人權組織指出,前香港眾志多名成員早前因未經批准集結的相關罪行被控,正反映本地就和平集會的標準,與國際標準相違背。
聯合國《一般性評論》主要寫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Christof Heyns指出,任何人都可以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而和平集會的形式亦存在多樣性。
根據《一般性評論》,和平集會及非和平集會之間並非一定界線分明,但應推定集會以和平形式進行,否則將導致某些分離的暴力行為,被歸咎於其他人、組織者或集會本身;而和平集會本身亦可以不同形式、在不同地方進行,包括示威、抗議,以及靜坐、燭光守夜及快閃,而且受到《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保護。《評論》更指出,如和平集會中出現孤立性的暴力行為,並不可以使整個集會變成非和平集會,除非這種行為「普遍存在」。
香港警察常於大型示威集會前,事前大規模截停搜查市民,更曾發生數百名市民,包括與集會無關的路人被警方包圍截查,當中有人因被搜出「豬嘴」等物品而被控。《評論》中有就執法部門在和平集會中攔截搜查、搜身訂下限制,包括須有合理懷疑存在嚴重威脅,而以某人與某些和平集會有關聯,並不可以成為部門搜查市民的合理理由。而且,《評論》亦訂明,如參與者攜帶被視為或可被視為武器的物品,或防毒面具、頭盔等防護裝備,並不一定可視其將進行暴力行為,強調這種情況必須據案情逐一斷定。
人權監察發言人葉寬柔今日(17日)接受《蘋果》訪問時指,《一般性評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指聯合國訂定《評論》時曾進行諮詢,當時香港的非政府組織(NGO)曾提交書面建議,亦曾與Christof Heyns會面,詳細闡述政權對香港和平集會的打壓,認為《評論》雖然非獨立為香港而設,但文中所提及的很多細節與香港類似。
Christof Heyns昨晚在研討會中提到、同時在《評論》亦有訂明,指和平示威者不應為他人的暴力行為負上刑責,而未經批准的集結不應定義為刑事罪行。Christof Heyns就《評論》的諮詢中亦特別提到香港的情況,指從暴動罪案件、公民廣場案中留意到,香港示威者或需為其他人的暴力行為負責,並表明不同意這種做法。
惟早前香港眾志黃之鋒、周庭等人早前正正因包圍警總案,分別就「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組織未經批准的集會」等認罪。葉寬柔認為,前香港眾志等人的案件並非涉及暴力,純粹因集會未經批准便要接受刑罪,正反映本地集會自由與《評論》細節相違背。
此外,研討會亦有就《關於執法中使用非致命武器的人權指南》展開討論,本報查閱該份文件時發現,當中所描述的情況,與香港警方在示威集會中使用的武力相似。
《指南》概述了執法人員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國際規範和標準,文中提到,執法人員只有在「絕對必要」的時候才能使用武力,強調其一但犯錯,代價將高不可估,而如因使用武力造成生命損失,更會演變成「一場永遠無法挽回的人類悲劇」。《指南》亦指,使用低致命性武器驅散集會,是執法人員為管理公共秩序而採取的最後措施,而在驅散之前,執法人員亦須識別所有行使暴力的人士,使其與其他人分隔,並確保供集會人士有移動的安全空間或道路。
在去年因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而衍生的多場示威及衝突中,警方使用催淚彈及胡椒球彈等武器的情況如「常態」。《指南》有就每一種低殺傷力武器訂下標準,當中提及催淚彈的章節中,指出使用催淚彈時,將會構成無差別影響,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有致命風險;又指使用催淚彈的目的通常是為了驅散團體、避免暴力。
《指南》列明,在這種目的下,執法者應向高空發射催淚彈,在任何情況下,亦不准向着頭部或面部發射,更不可在沒有可行出口、足夠通風的密閉空間使用。惟去年警方屢被發現平射催淚彈,更曾於葵芳港鐵站內發射催淚彈。至於提及使用水炮的章節,亦列明水炮不應近距離對準個人或一群人,惟去年警方常瞄準記者群發射水炮,本報記者亦曾被水炮直接射中。
葉寬柔指,去年因缺乏衡量非致命武器的標準,故本地人權組織很難就警方使用該類武器評論,變相「畀咗一個好大嘅灰色空間,畀政權降低使用Less-Lethal武器嘅標準」。她指,目前聯合國已推出的《指南》中,有就每一種武器定下清晰標準,如何時使用會違反人權法,當中指明在室內使用催淚彈是違法。
葉寬柔續指,就港府不斷過量使用催淚彈,人權監察已引用《指南》向聯合國申訴,聯合國人權專家亦同意,港府過量使用催淚彈及化學武器是侵害人身安全,並要求其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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