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委法官阮偉明昨雖裁定首被告ChristopherOwen(十七歲)、次被告MohanHathiramani(十七歲)及第三被告Luff(十六歲)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名表面證供成立,惟十七歲受害人的供詞出現不同版本,法庭雖然接納他確曾遇襲,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三名被告與另外兩名在現場的男子有襲擊受害人的意圖,故裁定三人罪名不成立。
根據案情指出,首被告與一名友人於五月二十一日凌晨到銅鑼灣Joint15Club消遣,其間因為「爭女」與受害人發生爭執。受害人到酒吧外打電話,卻突然被的士跳下來的三名被告及另外兩人襲擊,受害人更遭棒球棍擊傷至血流披面。
被告們其後到警署自首,表示不知道同行人士打算施襲。
案件編號:DCCC74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