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太透過職業介紹所聘用一名外籍家庭傭工,介紹所要求她在僱用期的首七個月內,從外傭每月3,320元工資中扣減3,000元,並把款項直接存入一間財務公司的銀行戶口,作為外傭償還債項之用。張太向外傭查詢,外傭表示會自行與財務公司處理債務的事宜。
問:張太應否扣外傭工資代其向財務公司還債?
答:不應該。如僱主剋扣外傭部份工資交給介紹所或財務公司,會被視作違反《僱傭條例》非法扣薪而遭勞工處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因此,外傭與他人的財務協議和還款安排,應由外傭自行處理,僱主不應牽涉其中。
問:張太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扣減外傭工資?
答:根據《僱傭條例》,張太只能在指定情況下扣減工資,包括:
‧因外傭犯錯而引致僱主財物損失的等值,但每次以300元為限
‧扣除總額亦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1/4
‧外傭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僱主預支或多付的工資,但不得超過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1/4
‧經外傭書面同意後,扣除僱主借給外傭的款項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除缺勤而扣除的款項外,不得超過外傭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傭申索調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