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撰稿人「施路」日前在本報論壇版以「揭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面紗」為題撰文,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和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馮巍,來港解說人大常委決定時,均無明示人大常委會依據哪條法律,定出特首普選框架。
文章指2004年人大常委會推出政改「五部曲」,其中人大常委在第二部曲中,職權不包括決定如何修改,而特首梁振英提交的報告,也只就是否修改請中央作出批示:「人大常委在第二步行使權力時,有二個明顯限制:一是只能審查特首的『修改』請求,二是只能對該請求就『是否修改』作出『確定』。」
文章又提出,李飛當日在高官簡介會提出,人大常委會定下政改框架的法律依據,是根據2004年的有關五部曲的「草案說明」,但文章踢爆2004年人大常委通過的草案文本,原來刪除了「如何修改」等字眼,即並無授權人大常委定訂框架。
李柱銘早前已經公開質疑人大常委無權提出修改選舉辦法框架。李指「施路」提出的質疑有份量,看來是懂得內地法律的專家撰寫,認為梁愛詩及袁國強需要交代人大的決定,是否有法理基礎。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特區政府認為人大常委會決定是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