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睇清禁蒙面合憲判詞重點 終院:立法源於去年暴亂 務必預防阻嚇
緊急法蒙面法司法覆核
終審法院今日一錘定音,推翻原訟庭裁決,裁定緊急法與蒙面法皆合憲。
終審法院今日一錘定音,推翻原訟庭裁決,裁定緊急法與蒙面法皆合憲。五名法官更在判詞引言中表明,向來被視為安全城市的香港,去年6月至10月間經歷罕有而持續的暴亂,10月初情況無疑已是嚴峻,必須採取某些行動,而政府的決定是緊急制訂蒙面法。判詞並指,現時的社會局面與去年10月蒙面法訂立時截然不同,除了街頭示威遏止,政府亦因應疫情推出「口罩令」,街上所有人必須「蒙面」。但是,判斷蒙面法是否合理,只取決於去年10月立法時的社會情況,與現時市民必須戴口罩一事完全無關。
判詞表示,法庭觀察到社會現時不再像早前般有大量示威,但背後原因並無證據說明,也沒證據顯示強制口罩令對市民參加遊行集會的行為有何影響。特首和行政會議尚未認為是時候廢除蒙面法,也未有人向法庭申請下令結束蒙面法。現在舉行和平集會是否不會受暴力或黑衣戰術示威者影響,並非本案探討的議題。
保安局回應查詢指歡迎終審法院的判決。對於判詞提到現時社會局面已有所改變,被問到會否審視現時局勢並考慮撤銷蒙面法,發言人指過去數月雖然暴力行為大幅下降,而整體治安亦大致回復,但近期仍出現涉及爆炸品的案件,部份人的守法意識因社會動盪變得薄弱,政府不能掉以輕心,並將繼續密切留意香港的公共安全情況。
- 緊急法無定義何謂危害公安,全由特首主觀判斷;終院反駁指危機情況不能盡錄,無提供定義不代表過闊,否則束縛特首回應危機的手段,而可處最高罰則亦是為了最大靈活性
- 泛民質疑特首制定緊急規例權力過大,無法防止極權濫用;終院反駁指立法會有權審議和廢除緊急規例,市民亦可提出司法覆核
- 終院同意表達自由和集會自由是「民主社會的根基」,但強調必須和平行使,蒙面法爭議在於是否不合理地限制市民的權利
- 上訴庭認為合法遊行可以蒙面,但終院認為街頭抗爭難以管控,和平示威很易演變為嚴重公共秩序事故,關鍵在於預防和阻嚇,待警方宣佈合法集會變成非法後才執法已是太遲,現實效果不大
- 去年6月至10月期間,有7成警方批准的集會維持和平,但終院認為3成以暴力收場已屬高比例,更有和平示威者協助暴力示威者,暴力局面已持續數月。有鑑於此,禁止蒙面可視為相對輕微的權利限制
終院指出,立法權由立法會全權擁有,不可以將訂立主體法例的權力轉授予任何人,但可授權他人制訂附屬法例,《基本法》列明特首有附屬立法權。本案唯一問題在於,緊急法是否如泛民一方所指,授權特首制訂實質等同主體法例的緊急規例,亦即緊急規例是否權力過大,不受制約。
附屬法例通常存在規限,為補充主體法例的細節而訂,惟終院強調在危害公安或緊急的情況下,有必要賦予行政機關廣闊而靈活的權力。判詞指這並非代表緊急規例可以完全不受制約,但需謹記應付危機的需要。
緊急法規定,當特首及行會認為有危害公安情況時,可訂立任何其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泛民一方質疑過於主觀,規例壽命和罰則沒有限制,效力凌駕其他法例,只有特首可以廢除,無法防止極權濫用。
終院不同意泛民質疑,指實際上緊急法要求特首出於真誠理由動用,必須合理地判斷出現危害公安情況,規例不能與危機無關。由於危機情況不能盡錄,即使條例沒有提供定義,也不代表過闊,否則會束縛特首回應危機的手段。同一道理,規例可處最高罰則,亦是為了最大靈活性。
終院指立法會有權審議和廢除緊急規例,歷史上亦曾有類此動議。法庭也可進行司法覆核,行政會議不能因實行保密制而拒絕交代商議內容,事實上特首已急切地向立法會解釋了訂立蒙面法的理由。此外,緊急規例也必須符合人權法。
至於蒙面法,終院認為爭議在於限制市民權利是否合乎比例。政府向法庭提交警方誓章,詳列蒙面法立法前的抗爭發展,泛民一方沒有爭議。終院亦全盤採納相關誓章,指證據呈現秩序崩塌的灰暗畫面。判詞指表達自由和集會自由是「民主社會的根基」,但必須和平行使。
判詞詳列八大重點,提及有大規模破壞秩序活動,去年9月29日至10月1日尤為嚴重,示威者採用黑衣戰術隱藏身份、和平集會容易淪為違法和暴力活動、越來越多年輕人和學生參與暴力罪行、無辜市民或旁觀者因反對示威而受襲、示威在蒙面法生效後仍繼續、蒙面可妨礙催淚彈驅散人群。
蒙面法的終審爭議,在於規管「未經批准集結」和「警方批准的遊行集會」,這些場合通常完全或大致和平。終院同意即使發生零星暴力,也不會馬上改變和平集會的性質,但強調蒙面法不只針對已爆發暴力的集會;去年的街頭事態非常易變,難以管控,和平示威很易演變為嚴重公共秩序事故,人數以幾百至幾千計,關鍵在於預防和阻嚇。
終院認同上訴庭分析,人的行為會受環境影響,不能簡單區分和平與暴力示威,故規管未經批准集結屬合理預防措施。不過終院更進一步,認為防止蒙面壯膽犯法和隱藏身份,道理也適用於警方批准的合法集會。上訴庭認為毋須規管合法集會,因假如暴力者騎劫集會,警方有權解散集會,宣佈集會變成非法;但終院指局面惡化後才執法已太遲,現實效果不大。
泛民提出市民蒙面可以有合理原因,例如怕受報復或保護私隱,而蒙面本身也是表達方式。終院同意可以有合理原因,但指這些原因並非集會權利的核心,即使不蒙面也可集會,例如去年6月前本港沒有示威時蒙面隱藏身份的習慣。
判詞續指,上述合理原因適用於和平集會,但去年的局勢是公眾集會往往不能維持和平,更有和平示威者協助暴力示威者,暴力局面已持續數月。有鑑於此,禁止蒙面可視為相對輕微的權利限制。
對於泛民指去年6月至10月有7成警方批准的集會維持和平,終院直指3成以暴力收場已是高比例,法律不應要求市民繼續忍受。終院認為,政府已盡量「度身訂造」蒙面法涵蓋範圍,法庭亦要考慮示威者以外的人,例如想集會但因暴力而卻步的人、人身或財物被損害的人,蒙面法明顯對社會整體有益處。
蒙面法規管的合法遊行集會,包括根據《公安條例》須知會警方的30人以上遊行和50人以上集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