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委員會於2012年5月底完成檢討,提出36項建議,當中兩辣招包括特首要與公務員、問責官員看齊,同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規管,收受利益即屬違法;另一辣招是建議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等委任3名有崇高社會地位人士設獨立委員會,特首收受利益,要得到委員會許可,禮物不可超過400元;若以私人身份獲贈的利益,亦要得到特別許可,並須公佈禮物估值。
政府在2008年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時,曾研究將特首納入第3條規管,但遭當時曾蔭權政府及建制派議員力阻,結果不獲通過。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若當年通過相關修例,涉及連串貪腐事件的曾蔭權早已被檢控。
但至今快將3年,曾揚言上任特首後會盡快提出相關修例的梁振英,至今仍未提出修例。涂謹申指出,國家主席習近平積極反貪腐,特區政府無理由不盡快提出相關修例,「中央連周永康、徐才厚呢啲大老虎都咁打,點解我哋特首可以獲豁免,不受防賄法例規管?如果係咁,咪同中央政府對着幹?」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