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指出,多宗個案涉及上市申請人的大股東,以委任代名人方式持有其在上市集團內多家公司的股權,該等做法,可能會被利用來掩飾實益擁有人的身份。
其中一宗上市申請,一批股東委任了一位代名人持有上市申請人的股份,但該代名人又轉而委任另一代名人代表其持有股份。該批股東大部份都是該上市申請人的主要客戶的僱員。不過,上市申請人僅在監管機構作出查訊後,才在招股書內全面披露該些關係。
證監強調,上市申請人若未能全面披露上述關係,包括影響其過往表現及業務前景的重大因素,將使投資者無法取得所需資料,以作出有根據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