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尹樹輝的律師張達明早前指,同黨馬信益2012年在其就上訴提交的誓章中,稱因希望獲減刑,及知道有同類案件的污點證人可獲減刑一半後,故出庭頂證尹。
另一同黨姬錫康在還柙時多次致函警方,要求做污點證人,及希望獲減刑,並稱他掌握針對涉案主謀的證據;警方亦多次與還柙中的馬、姬會面,但以上3項資料,張達明指控方及警方在原審時都沒向辯方披露,張指有關資料可供辯方盤問兩人時用作質疑他們的誠信。
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在判詞指,有關資料對辯方盤問可能是有用的材料,但警方解釋因認為資料無用,故沒有交予主控官。倫官批評警方的決定是嚴重犯錯,而負責主控的律政司也有責任主動去確保所有相關資料都有提供予辯方。
倫官斥無論是主控與警方之間的聯絡、或是警方與兩同黨之間的會面詳細內容均欠紀錄,可見他們不重視預備案件時的程序紀錄,而在如此嚴重的案件中出現這極嚴重的遺漏,亦反映處理案件方面可能出現失誤,情況令人遺憾。
倫官指英國早已有法例規管刑事調查及披露資料的做法,但香港並無同類法例。律政司早前承認出錯,並稱刑事檢控專員已檢討披露資料的指引。
案件編號:CACC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