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不滿地說:「我覺得銀行好冇誠信,明明應承咗1月正式辦手續,家我同個租客簽晒租約,突然間又話要更改條款,好唔合理!」
交通銀行回覆,陳先生於按揭貸款申請書上表明,有關按揭物業為自住用途,而該行原定之按揭貸款條款也是根據自住物業審批;若物業抵押人將按揭物業出租,除非事先得到銀行書面同意,否則銀行有權重訂貸款條款。由於陳先生其後與租客簽訂抵押物業之租約,基於物業用途有變,故該行重審按揭貸款條款。
陳先生反駁銀行說法:「我一開始已經話畀佢聽因為要出租單位,所以先要轉按,如果唔係,我都冇需要嘥咁多時間搵第二間銀行轉按單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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