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非禮女下屬罪成提上訴 質疑事主接受搭膊為何不接受搣耳珠
警署警長非禮女下屬蔡德祥搣耳珠
已婚及育有3子的警署警長,當值時對女下屬搣臉、搣耳珠、捉她手臂搖動令她自打屁股,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普通襲擊罪成立,被判罰款9,000元。警長今提上訴指原審裁判官出錯,未有考慮上訴人真誠相信女事主同意其行為。法官押後裁決。
上訴人蔡德祥(53歲)透過大狀指,已於原審時解釋指案發前曾搭女事主膊頭、觸碰女事主背部及兩人曾練習詠春黐手,女事主一直沒有投訴,故以常理來看本案涉及的「搣面珠」及「搣耳珠」動作,親密程度遠低於搭膊頭及觸碰背部。上訴方又稱女事主曾向上訴人說「就算我做錯嘢,要打都係打手板」,認為此或令上訴人誤會原來打手板是可以接受,質疑何以事主卻未能接受「搣面珠」。
律政司不同意上訴方說法,認為「搣面珠」及「搣耳珠」的親密程度明顯較高,行為不常見,又指朋友間有可能搭膊頭,或有時讓他人先走而輕觸背部。律政司亦指出女事主已於審訊中就打手板的言論解釋,其實是希望以較婉轉的說法拒絕上訴人。法官亦明言十分明白,因兩人是上司下屬關係,不欲直斥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