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由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向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明哥是扎鐵工人,他的僱主成叔則是地盤判頭。成叔從大判公司承判了一個扎鐵工程。工程初期,成叔依時支付工資予明哥,可是最近兩個月,卻一直拖欠明哥的薪金。雖然明哥不斷向他追討,但成叔始終未能支付欠薪。
問:明哥可否向大判公司追討成叔拖欠他的薪金?
答:根據《僱傭條例》,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但以欠薪期間最初的兩個月工資為限。因此,明哥除可向成叔追討欠薪外,亦可根據法例向大判公司追討成叔拖欠他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