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偉倫(41歲)承認於去年11月22至翌年1月5日,明知而不誠實地保留或處理11條金條。法官判刑時指,劫案全部81條金條值逾2,200萬元,價值不菲,被告事前已知打劫計劃,並知道自己負責接贓。被告於劫案後約一小時接到電話即前往接應,拿取載滿金條的拖篋,令劫匪能逃避警方追捕。
案情指被告於內地酒吧結識一名韶關男子,對方聲言要打劫,並邀被告接贓,可得11條金條作報酬。劫案於11月22日10時發生,被告約11時收到電話接贓,將拖篋拿回住所收藏。晚上11小時,韶關男子致電,被告按指示交回金條,並獲得11條金條報酬。被告事成後將其中4條拿到深圳賣得100萬人民幣,用以交租、飲酒娛樂及去澳門賭錢。被告因賭輸錢,打算再將兩條金條拿到內地套現,但被截查拘捕。
案件編號:DCCC304/17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