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總區反黑組警員偷影裙底罪成囚14天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麥潤森反黑組偷影
港島總區反黑組男警員,休班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尾隨29歲女子上電梯,並偷拍她的裙底,遭巡邏同袍截獲及拘捕,更在同袍等候增援期間「撻朵」道:「師兄,可唔可以畀次機會先?」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結,裁判官指接納案中警長的證供,裁定被告有違公德罪名成立,並指偷拍行為嚴重侵犯私隱,法庭需要重罰以收阻嚇作用,判被告監禁14天。惟法庭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控罪指被告麥潤森(37歲)於去年12月18日,在金鐘夏慤道18號海富中心3號扶手電梯,用手提電話偷影女子X的裙底。被告妻子及胞姊聞判後低頭痛哭,有人休庭期間不忿道:「夾硬判佢入去!」其後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二人才略展歡顏。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由2013年至去年,在警隊不同行動中均獲嘉許,盡忠職守。辯方形容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罪成後,恐不能再在警隊任職,多年努力付諸流水。另外,他沒有拍下令人尷尬的資料,請求法庭判處非即時監禁。
不過,裁判官引述上訴庭案例指,偷拍裙底令事主不安及公眾厭惡,相關檔案更可長期保留及出售,甚至用以恐嚇事主,令事主遭受長期困擾,侮辱女性尊嚴。不論經審訊後被定罪、抑或即時認罪,同類案件都要判被告即時監禁。
辯方今結案陳詞指,被告不會明目張膽地在人來人往場所偷拍他人。惟裁判官不同意,指在人多擠逼的地方偷拍時有發生,而且案發時間已非午膳時段,現場人流疏落,被告偷拍並非不可能。
至於辯方質疑,聲稱目擊事件的警長梁維安沒有在書面證供詳述被告偷拍的經過,有誇大甚至捏造證供之嫌。裁判官則指,梁承認他確有遺漏,但有在記事冊上寫下此事,故接納梁的解釋。
裁判官又指,從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登上扶手電梯後並非即時靜止,而是相隔約2秒後再向前踏一步,然後被告和事主均離開閉路電視鏡頭覆蓋範圍。裁判官認為,事發為時很短,片段拍不到梁供述的部份,並無不妥。
裁判官又指,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起初在電梯附近流連,在X離開快餐店後尾隨她,到X登上扶手電梯後更加快腳步,以收窄二人距離。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沒必要這樣做,並認為即使自己的觀察有誤,單憑梁的證供,亦足以支持控方案情。
控方昨日傳召到場增援及拘捕被告的警長陳鎮坪作供,並由他複述涉案裙底短片的內容。裁判官裁決指,雖然陳的證供符合呈堂性測試,辯方亦不爭議陳的證供,但陳沒有向X確認她是否片中人,故對他的證供不予任何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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