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逃犯】諮詢明結束重重疑團未解 戴啟思強調現有條例沒漏洞
中國台灣內地戴啟思逃犯條例移交逃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接受傳媒訪問時反駁李家超指,現有條例不涉任何漏洞。
保安局上月突然提出考慮修改《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香港跟未簽訂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包括內地及台灣,以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修例建議惹來爭議,特別是被移送內地受審人士能否獲公平審訊,相關公眾諮詢期明日截止,惟保安局一直冷處理修例,至今未曾召開記者會向公眾詳細解釋修例理據。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只曾在報章撰文力撐修例是要堵塞漏洞,惟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接受傳媒訪問時再度反駁,現有條例不涉任何漏洞。
今次修例建議在申請國家或地區提出引渡要求後,先由特首簽署證明書以啟動程序,再交由法庭進行聆訊,當局強調修例是為了堵塞現有漏洞,但事實上香港回歸21年,仍未能與內地成功就移交逃犯達成協議,當局一直未有解釋箇中原因。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接受《Now新聞台》訪問時,亦與普遍法律界意見一致,指有關條例在回歸前訂立時,是故意列明不適用於內地,不認為是存在漏洞,強調今次修例核心問題是回歸後內地出現了甚麼變化,令兩地間的移交逃犯安排由不可接受變成可以接受。
對於修例後立法會將無權參與一次性移交安排的審議批准,戴啟思指,處理引渡安排的司法審核是建基於申請國家會有公平審訊,立法會對其他國家的認知較法庭好,而法庭只能根據法律原則作審核,直言是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作移交安排,是「政治問題」,擔心修例後逃犯於被移交後能獲公平審訊的保障會被移除。
修例爭議核心也來自香港對內地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不少政黨都以內地維權律師王全璋為例,批評內地沒有公平審訊,王被拘留逾1,200天後,至去年底在天津法院進行非公開審理,其妻子甚至被禁止到庭旁聽,外界亦關注內地政治犯屢被控以經濟罪名,惟當局一直強調香港法院可以把關,卻未有回應法庭只能依賴內地提供的表面證供作決定下,難以對內地透過其他刑事罪行包裝要求引渡異見者的情況,甚至不能以內地能否提供公平審訊作為裁決因素。
雖然當局稱港方會與申請方為移交個案簽訂協議,作多項規定,包括只可就安排內提出的控罪作檢控、不可增加控罪,更指香港更可提出額外要求,包括有關人士可依法獲律師代表及家屬探望等,但當局未有言明如何保證內地願意執行有關要求,以及倘若移交後出現違反協議情況,有何後着。
台灣當局亦表明不接受目前香港以一個中國為前提的修例,換言之即使修例獲通過,台灣都未必提出引渡,有政黨質疑倘若修例目的是要有效處理台灣謀殺案,為何不向中央提請,針對性與台灣進行單次移交安排,但當局至今未正面回應台灣的取態;外界亦質疑特首能否頂住壓力,反對中央的引渡要求,以及中央在今次修例上有何角色、雙方有否就此曾有任何磋商,各種問題當局在諮詢期內亦未作解釋。
19個專業團體今發表聯合聲明,批評修例將令一國兩制的界線加速模糊,擔心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或會被國際社會視為內地司法系統的一部份,甚至影響香港與外地的司法合作,加上中國內地對人權的踐踏「罄竹難書」,擔心修例後港人在外地蒙冤受屈,港府都難以為港人平反。
聲明指,當局以避免案情被披露驚動疑犯為由,修例剔除立法會對被移交者能否接受公平審訊的把關角色,質疑日後法庭就有關個案聆訊,疑犯也可以個案細節被洩露違反其接受公平聆訊的機會,提出司法挑戰,認為只需要在個案交予立法會審議前,授權執法單位向疑犯進行臨時拘捕,或隱去個人資料便可。聲明亦促請政府把修訂的範圍縮窄,把適用地區僅限於增加至台灣而不包括中國內地及澳門。
●內地現行司法制度能否讓被移送內地受審人士獲得公平對待?
●香港法庭能否以內地審訊不公作為拒絕移交的考慮因素?
●內地屢出現維權律師被捕及被控情況,港府如何確保被移送人士可按自己意願安排律師代表?
●倘若內地違反協定,包括被移送人士未能獲公平審訊,港府可如何跟進?
●特首會否公開批出證明書啟動移交程序的理據?
●港府提出修例前有否與中央商討,方案由港府擬訂抑或中央意思?
●台灣表明反對修例,港府為何不先與台灣試行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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