閹割選舉︱選委會設總召集人「兜底」處理極端情況 梁振英:願為國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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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透露選委會「總召集人」將由身兼全國政協副主席者出任。 資料圖片
(更新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起一連兩日舉行會議,商討藉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二,改革香港選舉制度,今早完成表決,並獲全票通過改制方案。選委會人數不僅將由1,200人擴展至1,500人,並將首設「召集人」制度。
內媒報道指,選舉委員會增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並會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對於選委會將設立「總召集人」制度,並指明要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出任,林鄭被問到是否意味只有董建華和梁振英有資格出任時未有否認,並指「總召集人」將由身兼「全國政協副主席」的人士出任,但指自己不便評論是誰,又指該「總召集人」不是由特首委任,不會對於香港政府管治有影響力,而召集人制度只會在選舉期間出現特殊情況才會啟動。
據了解,召集人制度目的是為了應對新制度下不可預測、用盡現行法律手段也無法解決的問題,是「非常之時、非常之舉」的「兜底條款」;一旦出現極端情況,可由行政長官根據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向中央人民政府報告,由中央人民政府通過選舉委員會召集人制度,及時有效處理有關問題。
身兼全國政協副主席的前特首梁振英被視為選委會「召集人」的熱門人選,他今日回應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時稱,目前未知選委會中「召集人」的相關工作為何,相信要在本地立法時落實;至於問到會否希望擔任召集人時則指,會視乎中央調配,但若工作上自己可以做的話,願為國家及香港效力。
梁稱,歡迎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強調中央現時賦權選委會選出40名立法會議員,做法完全符合當初《基本法》授予選委會的權力,而選委會改革之後,由4個界別增加至5個,令代表性更廣泛。他堅稱立法會「40、30、20」的方案並非民主倒退,反指民主最重要是代表廣泛性,越廣泛越好,又認為選委會產生的40席亦代表全港各界別的看法及利益,相信聽取他們的意見,重要性不下於聽分區直選中地區人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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