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4歲的被告莊志立(圖)與案中事主同在元朗一小學工作。案發於去年6月27日,事主進入校內女廁,並如常用手機拍攝天花板。事後她翻看錄像片段,發現被告手持一部金色iPhone 5S,從鄰格上方伸手拍攝她。事主遂報警求助,警員同日稍後到學校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犯案,又指已刪除偷拍的照片。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單身沒有案底,本來在小學工作月入9,000元,事後已離職。他因一時好奇而犯案,現已後悔。
辯方又呈上小學校長及其他教職員的求情信,力證被告表現良好,熱心助人。裁判官決定先替被告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准被告保釋至本月29日判刑。
案件編號:TMCC38/15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