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第10A條,僱員若被僱主拖欠薪金逾1個月,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員工的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該報員工代表指出,資方若在未來7日都未能支付解僱補償,離職員工將向勞工處投訴及指證僱主。此外,其餘曾集體請假的10多名員工昨返回工作崗位,但部份人今日會陸續向該報請辭;員工說,昨日管理層並無留難曾集體請假的員工,但也沒有挽留辭職的員工。現時該報靜態組只餘9名記者及採訪主任。
勞工處發言人稱,向該處求助的《成報》員工增至29人,處方會於短期內決定是否提出檢控。強積金管理局亦會循民事途徑,透過法庭向該報追討員工強積金欠款,另由警方及律政司提出刑事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