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指20歲被告賀錦婷來自破碎家庭,甫畢業便工作,由廚房幫工升至助理店務主任,案發時僅18、19歲。她被捕後坦白認罪顯示悔意,案中涉款不多,加上已還柙近一個月,要求不判監。但裁判官指被告雖非主腦,但計劃沒她同意絕不能成事。裁判官又指廉潔社會需長時間累積建立,法庭有責任維護,須判阻嚇性刑罰。裁判官又下令她向吉野家賠償8,500元。被告聞判落淚。
賀承認於去年8月至今年1月間,收取上司高級店務經理羅劍青8,500元,故意不將部份點餐紀錄輸入電腦,令天水圍天瑞店現金比紀錄為多,用以資助運頭塘店,騙去4,300元花紅。
案件編號:TMCC3090/16
■記者羅日昇、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