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機構收集或使用的資料可直接或間接確定當事人的身份,有關資料便可被視為「個人資料」,例如姓名、電話號碼、出生日期或身份證號碼等。該署表示未了解詳情前,不評論個別機構的做法是否違規,惟鼓勵機構發生資料外洩事故時主動向公署呈報。
私隱公署表示機構須避免個人資料外洩,惟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不直接構成刑事罪行,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如不遵守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私隱公署網頁: http://www.pcpd.org.hk/cindex.html
檔案編號:111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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