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訴人陳浩揚(譯音),前名為陳家俊;被告人為骨科醫生張維,曾任香港奧運代表隊隊醫的骨科醫生,亦為體育學院有限公司董事局成員。
高等法院法官石暉在判詞指出,原訴人原在馬會任騎師,他於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在一場快活谷賽事中墮馬,導致左邊大腿近股骨位骨折,其後由被告診治,原訴人認為被告醫療疏忽,導致他傷殘,不能回復策騎專業水平及再任騎師,遂向被告興訟索償,直至去年六月原訴人估計損失達六百萬元,雙方就責任及賠償額均有爭議。
判詞續指,原訴人早前向聆案官申請向馬會申領文件,惟聆案官拒絕讓他取得馬會有關他的紀律聆訊文件,及馬會支付其物理治療費用單據等,他不服裁決並提出上訴,他指在病假期間,廉署調查他涉嫌貪污,法庭最後裁定他毋須答辯,卻遭馬會拒絕重發新的騎馬牌照,他懷疑因涉嫌貪污,而遭紀律聆訊拒絕發牌照。
法庭裁定發牌制度由發牌委員會決定,非紀律聆訊,而紀律聆訊文件與本案無關,故判上訴失敗。
案件編號:HCPI2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