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的意見是根據基本法第73(1)條、79(7)條及104條,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條,法例第11章OathsandDeclarationsOrdinance第19條,及其附表2第Ⅳ部所載的誓詞所作出的,甚麼人另有高見,大可提出。
我尊重立法會法律服務部的法律顧問的意見,對他們的專業獨立毫無疑問,我不怕提出異議,也不怪別人提出疑問,但我不贊成任何人把某項法律意見是為判定誰勝誰敗,更特別討厭政府官員用法律顧問的意見攻擊議員,一派「你的法律顧問也說我對你錯」的樣子。法律意見不是政治工具。
我有時擔心,長此以往,法律顧問要不被迫為政治化,要不變得越來越模棱兩可,以免捲入漩渦;兩者都是一般不能接受。唯一避免方法就真正精通嫻熟法律原則,真金不怕洪爐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