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鳳玲(四十一歲)承認以欺騙手段促致銀行記項及使用他人身份證等十三項罪名。被告於案發後以其姊身份證向財務公司借貸約三萬元,涉及七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她透過律師要求法官在判刑時將有關控罪一併考慮。
據案情,被告案發時在龍華車行任職秘書。該車行主要業務為向豐田汽車購入左軚車輛轉銷內地,她於案發前開設一間「ToyoMotor」的空殼公司,並在九七年五月至九九年四月間,十二次要求僱主簽署申請信用狀文件,並向銀行提交虛假發票,訛稱龍華車行向ToyoMotor購入共值五百零七十四萬元的車輛。由於Toyo與豐田汽車的英文名字Toyota相若,加上被告獲僱主信任,成功取得僱主簽署並獲銀行發出信用狀。
事件揭發後被告失蹤,至去年十月被截查,被告向警員出示其姊身份證而被識破。
案件編號:DCCC12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