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創新科技基金--這個基金既與風險創投基金重複,若該基金支助的研發中心有市場,早已有私營企業投資開發,那還需要政府費心?
四)應用科技研究院--香港多家大學已經設有科技培育計劃,而且有大學的科研人才和資源配合,應用科技研究院的成效也值得探討。況且,科技產品周期短,3至5年內出不了產品便應取締。我們應該向台灣ITRI學習,故有需要改現有的運作模樣。
五)科學園?數碼港--6月12日本欄已有所述,不贅。簡言之,香港高質素的物業發展和管理多的是,足可滿足市場對高科技基建的要求。
局長,貫徹一致的政策原則,是「以民為本」的為政者必守誡律。敬希回覆。
侯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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