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他的溫柔吸引住,給了他所有。」該女生今年7月經友人介紹,認識涉案的20歲吳姓男子,兩人在認識當天發生關係。她為紀念這「難忘的一刻」,將兩人做愛的心情寫進手機裏。但在8月時,母親檢查她的手機,發現女兒的性愛日記,認為事態嚴重隨即報警。
根據台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明文規定,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可判囚3年至10年;與未滿14歲的男女作猥褻行為,可判處6個月至5年的監禁;與14歲至16歲的男女發生性行為,可判處7年以下監禁;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作猥褻行為,則可處3年以下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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