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質疑,事主庭上供稱被告用右手摑其右眼角,書面供詞卻指是右拳打其左眼角。事主否認醉酒,稱事發後8個月才錄口供,記憶有出入;他昨上庭前查看了傷勢照片,確認左眼受襲。
警員黃潔斌供稱,事主被截查時滿身酒氣,極不合作,搜身後更突踩其腳背。眾警員制服事主時遭極力反抗,糾纏間事主倒地致前額受傷。警員在盤問下同意,案發時車內昏暗混亂,他忙於尋找遺失的後備子彈,沒留意被告曾否掌摑事主。
陳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解釋當時不停說粗口是因事主不合作及襲警,令他「有少少勞氣」及「有啲唔開心」。被告在盤問下自言熟悉《警察通例》及程序,同意執勤時應盡量克制情緒、不說粗口,並使用合理武力。控方指被告展示委任證時不友善,情緒近乎失控;被告不同意。
控方質疑,若事主圖在警車內起身逃走,為何被告不叫同袍合力按住,反選擇「撥開」事主的手。被告稱當時認為撥手是最快的制服方式,「我諗用手快過用口(叫同袍)」。陳官看片後認同事主站起後才傳來三聲「啪」。控方又指被告的撥手動作或會傷害事主。被告沉默約十秒後表示「有機會係」,並同意事前從沒要求事主放下手或坐下。案件本月21日續審。
案件編號:KCCC2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