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銅鑼灣暴動案 控方指身懷兩個眼罩留守現場已屬參與暴動

蘋果日報 2020/12/01 13:46

暴動

去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多人在銅鑼灣與灣仔一帶被捕,其中7人被控暴動等罪,今在區域法院繼續受審,聆訊進入中段陳詞階段。控方早前坦承沒有任何片段拍到7名被告參與暴動,但要求法庭依賴他們被捕時身處地點非常接近縱火暴動現場、他們的衣物及裝備,以及逃避警方追捕這三點當中任何一點,推論各被告參與暴動。控方今更以其中一名被告為例,指他雖沒逃走或穿黑衣,但身懷兩個眼罩,又留守現場,認為已可推斷表證成立。
案件今早在區院進行中段陳詞。控方承認沒任何直接證據指七名被告破壞社會安寧,但指法庭憑7名被告被捕地點、衣著裝備及有否逃跑三者當中任何一點,便可裁定表證成立。
控方以第七被告鄒咏霖為例,指他身穿橫間上衣,衣著並非一般示威者衣著。被告更向警方行去,故控方亦不會倚賴逃跑這點。惟警方當時已多次警告,被告仍留守現場,且警方從他身上檢獲兩個眼罩。控方直言,被告沒可能一人戴兩個眼罩,故可作兩個推斷,一是被告交眼罩給他人,另一則是用以變裝。
控方補充,辯方各大狀均指被告身上僅有防衞性質裝備,惟控方強調他們並非領有牌照,更脗合各被告參與暴動的情況。

法官押後至明早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首被告及第四被告陳詞稱,控方沒證據指兩名被告向警方做出挑撥性行為,亦沒證據指兩人與其他人士非法集結。兩人被截停位置與控方所指稱的暴動現場相距甚遠,首被告從商場步出不遠便遭截停,第四被告更是步向警方。潘指兩人裝備僅是保護及醫療裝備,連打火機都沒有,認為控方的推斷天馬行空。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石書銘則指,次被告被截停時與控方所指的核心暴動現場相隔兩個街口。而次被告僅得防毒面罩,警方並沒在他身上搜出汽油彈或雷射筆等攻擊性武器。次被告更是向警方行去而非逃走。代表第三被告的大狀更直言,若是「畏罪」,便不會行往警員方向。
代表第七被告的大狀郭憬憲則指,沒證據指被告在現場留守。而警方僅在被告身上找到護目鏡,認為控方不能僅憑這一因素便推斷被告參與暴動。
本案六男一女被告包括運輸工陳佐豪(25歲)、光纖工程人員金君卿(34歲)、學生劉宇軒(23歲)、女學生郭美均(22歲)、學生許智銳(22歲)、維修工陳子揚(41歲)、以及鄒咏霖(25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連同其他人在記利佐治街一帶參與暴動。陳佐豪另被控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法官姚勳智押後至明早裁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
【案件編號:DCCC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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