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屎埔居民挑戰政府計算寮屋賠償方案 高院拒受理指業權不合法
陳基裘馬屎埔司法覆核
馬屎埔七旬翁前年就政府發展新界東北時向寮屋戶和農民賠償的計算方法,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勒令政府改善,例如賠償寮屋本身價值。高等法院今頒判詞,拒批覆核許可。法官提到《基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不包括非法的寮屋,而法庭不是行政部門,無權勒令發展局改善措施。
申請人「陳伯」陳基裘早前表示,他在上世紀90年代前已在馬屎埔耕種,代表受發展影響的村民提出申請。不過判詞指,陳伯沒有申明是受影響農民,他於2015年起居於公屋,亦不符合發展計劃的安置和特惠津貼資格,因此並無法律地位申請司法覆核。
政府就古洞北和粉嶺北發展,對已登記或持牌寮屋住戶有補償,包括搬遷津貼、安置到房協屋邨;而對不合安置資格的住戶,則按面積計算特惠津貼。陳伯認為,政府亦應賠償寮屋本身價值,因住戶用真金白銀起屋,不賠償有違《基本法》保障的財產權。
法官周家明指根據普通法原則,土地上的構築物屬於土地擁有人,政府收地時毋須向不符地契的使用給予賠償。雖然申請人的寮屋已登記,獲發編號,但仍屬非法或違反地契,只獲暫准存在,並無合法業權和佔用土地權,不屬《基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
陳伯質疑賠償措施欠缺公正諮詢,而對農民和棕地作業者提供不同賠償,並不公平。周官則指事實上政府有諮詢,而且直接比較不同行業的補償並不恰當。判詞特別提到, 在普通法下,政府並非總是有義務進行諮詢;即使在有義務的情況下,程度和範圍也是由決策者決定。
陳伯又指,以往菜園村及竹園邨發展時,寮屋戶即使是公屋住戶,也能受惠於賠償方案。周官則認為,每個發展方案各有獨特性,政府並無責任將過往的獨特安排用於日後所有發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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