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誤以為只要是香港永久民民便有投票權,誤解只在表格上填寫香港地址便可,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當時是明知故犯。
根據被告早前自辯指,他於03年移居廣州後已被剔除選民資格,直至選舉前與友人談及香港政治生態,才想一盡公民責任,重新登記選民。他指自己是持有「3粒星」的香港居民,到案件開審才知道「原來我唔可以投票」。曾任東華三院總理的方麒驊,被控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指他於去年11月6日,在東區區議會選舉(樂康選區)中提供虛假資料,即選民登記表上的地址,是他唯一或主要居所。
案件編號︰ESCC2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