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鄧志賢,三十三歲,律師求情表示,被告原任職游泳教練,不幸遇上交通意外受傷,現已轉當運輸工人,月入七千五百元,他與母親同住,是次因經濟問題,一時貪念才犯事。本案涉款約共一萬四千元,被告願意分期還款給事主,希望法庭考慮他初犯,判予非監禁刑罰。
案情透露,被告於去年八月與醫療輔助隊三名同袍,參加毅行者的遠足籌款活動,他們共籌募得六千五百元。八月七日,同袍將當中四千五百元款項交託被告,將款項存入樂施會的募捐戶口,惟樂施會職員事後並未發現他存入該筆款項。
此外,被告去年十二月與三名同袍聚會時稱,可以半價購買手機,當中兩名同袍將買手機的錢存入被告銀行戶口,合共九千三百零三元後,再未能聯絡到被告遂報警。
警方今年七月二日在被告寓所將其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已花光該筆善款,替同袍購買的兩部手機亦已取往鴨寮街二手店變賣。
案件編號:TWCC2296/2005